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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报道 】
 
 
统计工作行政执法公示制

   为了保证正确依法行政,维护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和统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本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是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各行署、市、省农垦总局委托部门作出的统计行政管理行为或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并与其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二、统计行政复议由法规处做为办事机构具体办理,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审理和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提请分管法规工作领导审批或者由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本局名义做出复议裁决。

  三、统计行政复议必须做到:

  (一)审理依据和程序合法;

  (二)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及时作出决定;

  (三)查明事实真象,准确定性,公正处理;

  (四)应当给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六)不应当采用调解。对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的期限和申请书进行审查,超出申请复议期限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复议申请要件并且内容完备,应依法受理,并应向申请人发出《复议受理通知书》。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

  五、审理复议案件需确定两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承办。

  六、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本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复议案件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八、案件事实查清后,应根据统计法律规范,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九、行政复议决定应按下列规定作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十、《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人代表署名,加盖印章。

 十一、《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书》采用邮寄、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送或通知申请人领取等方式送达。送达后由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签明送受日期及人名。

 十二、行政复议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虽予受理但行政复议期满却未作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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